3.2 预报预警
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地质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县区政府须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将初步灾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同时,继续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情况。
4.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县区政府要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动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和预案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决策;
(2)及时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二次人员伤亡;
(4)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做好速报工作,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应急结束。
4.3 分级响应
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大型地质灾害(Ⅱ级):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立即报请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上级预案,市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和属地县(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Ⅲ级):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全权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所在县区政府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