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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3、各区县职业病鉴定机构负责将本年度职业病鉴定工作总结于2011年11月3日前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卫生局。

  4、各区县卫生局审核后于2011年11月7日前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上报辖区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辖区工作总结主要包括辖区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除重点职业病监测以外的其他职业(放射)工作情况、特色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单位,应具体列明单位名称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跟踪复查情况;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建议和措施,附件包括1-11。

  5、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方案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总结,并填报附件5、7-9的有关栏目。负责在全面收集和审核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送材料的基础上,对本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系统整理、分析和总结,尤其针对问题要提出建设性意见。本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连同审核汇总后的附件1-5,9于11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6、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汇总全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技术能力建设情况和填报附件12;负责在汇总的基础上对本年度全市职业病鉴定工作进行总结,以上请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此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关于下发?上海市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0]53号)要求,按时报送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

  以上附件1-5,9,11通过(书面版和电子版)报送;附件6-8,10通过卫生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报送。除附件4以外,其他附件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10月31日。

  五、考核评估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本方案实施进行自我评估,并分别填写《2011年区县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实施评估表》(附件13)、《2011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评估表》(附件14)、《2011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放射)卫生监测工作评估表》(附件15),以(书面版和电子版)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上报自查表样式。

  六、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吴晓霞,电话:22121606,传真:2212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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