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
各区县卫生局要建立与辖区安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会等相关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文件、政策要求,必要时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形成部门间协调配合,合力做好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格局。
三、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挥各自专长,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辖区工作。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组织培训、宣贯等,并承担本方案规定的组织自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并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予业务指导,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组织培训等。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1年2月-3月10日)
各区县卫生局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指标,并进行部署,同时制定各类单位的自查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制定单位自查表。
(二)实施阶段(2011年3月10日-2011年10月31日)
各区县卫生局组织相关单位自查,并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相关单位自查,并开展监督检查。整个阶段,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相关培训、宣贯等。
(三)总结和信息报送阶段(2011年11月1日-11月15日)
1、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认真总结分析2011年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情况,梳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于2011年11月3日前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区县卫生局报辖区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涉及的报表是:附件1-10。
2、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填写好的附件11于2011年11月3日前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