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情况、机构和人员是否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放射诊疗项目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许可变更事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检测情况、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工作人员及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设置警示标志情况等并填写附件6,8-9。
(四)组织开展职业(放射)卫生专项工作
1、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我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0]53号)要求,组织开展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组织对放射诊疗防护情况的全面摸底调查
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放射诊疗单位的摸底调查工作,要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放射工作人员、设备等情况,覆盖率要达到100%。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调查表的书面填报工作,并指定卫生监督员专职负责数据的网上填报工作,确保拥有放射诊疗设备的每家医疗机构及每台诊疗设备的信息填报都真实、完整。具体调查内容见附件10。填报时,如有超出卫生部规定的附件10表格栏目的,请在辖区总结中用文字或者表格具体说明。
(五)组织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组织协调职业病鉴定机构做好本市职业病鉴定工作。市区两级职业病鉴定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鉴定工作制度、流程,规范职业病鉴定文书书写,做好有关档案保管工作。
(六)推进卫生监督技术能力建设
各区县卫生局要推进职业(放射)卫生技术能力建设,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确保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2010-2014年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要求》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节点配备仪器设备。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努力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卫生检验人员技术行为。具体内容见附件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