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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及时组织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的有关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放射诊疗机构的信息。

  (二)组织各类单位依法开展自查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市有关职责分工文件的要求,制定各类单位自查表,组织其开展自查,自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开展自查。

  (三)组织对各类单位的监督检查

  1、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卫生局要掌握辖区,负责组织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情况、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情况、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开展情况、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所从事工作的相关性、发生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报告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的调离情况、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等,并填报附件1-3。

  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重点检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填报附件4,数据统计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

  2、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的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要监督检查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防护)检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检查机构是否依法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等,并填写附件5、7-9。

  3、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依法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作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出具的报告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等法定义务,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并填写附件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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