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1〕00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诊疗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和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等健康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我局制定了《2011年上海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1年上海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为做好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诊疗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推进《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放射防护,下同)、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提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通过开展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的监督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防护的管理,落实其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以及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
(一)依法规范职业(放射)卫生许可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本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发证管理工作,做好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证管理工作,组织放射诊疗机构按期校验,督促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放射诊疗机构及时办理变更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