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布局,完善我省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
为贯彻落实《规划》精神,进一步优化生猪屠宰资源配置,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压缩数量,提高集中度,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畜牧、环保等部门,在2011年3月底前,制定(修订)当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和分年度(2011-2015年)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并抄报省厅。各地应本着建立生猪屠宰监督长效机制,构建大中城市城区、县城城区、乡镇等三个层次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生猪屠宰框架,形成结构合理、布局优化的生猪屠宰局面。力争在2015年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控制在200个以内,小型屠宰场点压缩到1800个以内,总量控制在2000个以内,总体上达到压缩35%的目标。
(二)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过度集中、分布不均的区域要调整压缩,进一步减少设置数量。遵循“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加大整合力度,严格控制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总量。凡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应与本地区压缩定点屠宰数量相结合,没有一定压缩数量,不得审批新建定点屠宰厂(场)。新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必须符合省政府的《规划》及国家建设标准规定条件。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要规范标准化设计,完善屠宰加工、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具备与屠宰规模和销售能力相适应的运输设备和配送功能,确保一定的辐射范围;能够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保证生猪产品供应的城市周边地区不再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整体上提高屠宰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区域市场猪肉供应和消费安全水平。
四、强化监督,抓好屠宰行业监管
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畜牧、工商、卫生、环保、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屠宰厂(场、点),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检疫、屠宰和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督和管理;加强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并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猪肉进入市场;加强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格审定屠宰厂(场、点)废水排放达标,达不到标准的不能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