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川商秩〔2011〕10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第73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发布《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川办发〔2011〕9号)。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提高猪肉质量安全,现就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规划》贯彻落实工作
《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基本扭转了无序竞争混乱局面,走上了依法监管的轨道,猪肉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但是,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上解决,生猪屠宰环节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定点过多,产业集中度低;产能总量严重过剩,落后产能比重过大,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方式的企业还不到定点屠宰厂(场、点)的8%,大大低于全国20%的平均水平;这些问题严重制约我省生猪产业化发展,难以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各市(州)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既要解决突出问题,又要标本兼治,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严格市场准入;通过宣传和贯彻落实《规划》,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提高猪肉质量安全水平,使我省生猪屠宰技术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精心组织,抓好生猪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工作
各级商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畜牧、环保、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规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本地区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顿,通过换证对符合《条例》和《办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全省及市(州)设置规划的,予以保留;对不再具备《条例》和《办法》规定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同时要指导企业实施兼并收购、参股控股、股份合作、在压缩小型屠宰点的基础上,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改建、扩建、新建规模化、机械化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