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1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稽查处)。

  一、认真贯彻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市局组织查处或者责成直属稽查局查处;市局根据税收违法案件的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社会影响及列为督办案件的标准督办本市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二)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对跨地区或者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市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二、下列案件列为市局督办案件

  (一)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督办的案件;

  (二)市委、市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市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四)税收违法金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五)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市局认为需要督办的案件。

  三、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对发现和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告,市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的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四、对决定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市局向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发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各承办单位应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立案,在10个工作日内制订具体查处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按照规定的工作要求向市局报告案件查处情况和结案报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