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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房管局每月在各自的政务网站上将新增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产权产籍、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管理等网络系统,也可通过入户调查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现住房和收入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租赁与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享受租房补贴租赁的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二十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在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时,须提前30日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未发生变动的,也须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对按规定申报家庭变化情况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管局审核其享受租房补贴的资格和租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自不符合条件当月起第4个月停发租房补贴;对需调整租房补贴额的家庭,自申报的次月起调整。
  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管局自其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的次月起停发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补报本年度家庭变化情况,并经区县房管局审核,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房补贴,但停发期间租房补贴不予补发。
  第二十二条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每季度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自发现不符合条件次月起停发租房补贴;对需调整租房补贴额的家庭,自核查的次月起调整。对违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管局责令其退还违规领取的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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