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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住房已拆迁的,住房面积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面积计算。
  (五)现住房认定程序及方法原则上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现住房权属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区县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享受租房补贴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区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区县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后,由区县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开具有效期限为12个月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持相关要件到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县房管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对申请人租赁住房情况和房屋出租人是否他处另有住房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租赁同户籍家庭成员的住房或已认定的现住房的,不在发放补贴范围之内。
  持有《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在12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可在期满后重新申请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区县房管局为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在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将申请家庭租房信息上传市住保办。申请人租房补贴自《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开具当月开始计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六条 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租赁期限直接将租房补贴划转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或产权单位,不足部分由承租家庭负担。
  申请人租赁住房实际租金超过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负担;低于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发放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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