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补贴的保障条件及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保障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上年人均收入低于2万元(含);
(三)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条 租房补贴的相关标准:
(一)租房补贴保障标准和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届时公布的住宅租赁指导租金、本市城镇居民住房水平、家庭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制定。 租房补贴保障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元。 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二)月租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租房补贴保障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24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210元,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180元。
第十条 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原则上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认定方法执行,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申请人配偶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也应包括在内。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确定后,其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其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并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住房的认定:
(一)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二)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三)拥有私产住房的,住房面积以《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私产住房为共有产权的,以《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共有比例或共有人数平均分摊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换算为使用面积的系数为:平房1.2;多层楼房1.4;高层楼房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