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25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政策,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租赁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房补贴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租房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租房补贴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市租房补贴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筹集、使用和管理租房补贴资金,指导、推动和管理区县实施租房补贴工作。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为各区县租房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本区县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租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租房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五条 租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资金列支。
第六条 租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每年年初根据年度租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全市租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确定的租房补贴资金预算,视工作进度拨付资金。当年未使用的租房补贴资金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三章 保障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拟定租房补贴的保障条件及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