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通信评议验收。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组采取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审查演示或查看现场、质询、审计经费使用情况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是指采取函审的方式,由验收组负责,综合各验收成员的意见,汇总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六条 省外专局负责项目验收工作,部分项目可由省外专局委托项目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重点项目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其他项目一般采取通信评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责任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经济与社会效益、成果应用效果及推广前景、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科研管理或经济管理专家、审计人员等组成,技术专家从陕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对专家的要求同第十六条。
第四十条 验收组对被验收项目负有保密责任,对项目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单位对项目有保密要求的,应提前告知省外专局,必要时,可与验收组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内容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审和验收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验收项目已完成立项责任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规范、合理的,为验收合格。
第四十三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复审:
(一)项目责任书规定的任务完成不足90%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不详细,难以判断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项目责任书规定的任务完成不足8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