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
(一)项目的科学价值、技术先进性、创新程度;
(二)项目的产业化或应用前景;
(三)项目的现有研究基础;
(四)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或发展方向。
第十九条 评审完毕后,评审结果经省外专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二十条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下发立项通知,并与项目单位、项目申请人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为重点的项目,予以10万元以上的经费资助;对确定为优秀的项目,予以6万元左右的经费资助;对确定为启动的项目,予以3万元左右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书应明确以下内容:项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费安排、项目实施进度、成果归属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责任书签订以后,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省外专局应按各自的责任和分工,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外专局在项目实施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责任书要求及时下拨资助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责任书约定配套经费;
(二)协助项目实施,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责任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助省外专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申请验收,申报科技成果。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