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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认定标准: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产业相对集聚,龙头企业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和区域经济特色优势,承载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显著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其发展规划及重点项目建设在全省农业产业化转型倍增计划中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按照以下三种类型进行申报:
  1、园区带动型示范区。园区带动型示范区是指在现有产业园区的基础上,围绕优势资源和主导产业,推动龙头企业向园区集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形成园区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发展模式。
  2、产业集群带动型示范区。产业集群带动型示范区是指在一个县市区域内,龙头企业相对集中,形成产业集聚,布局合理,每个优势产业都有相应的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高。
  3、龙头企业带动型示范区。指大型龙头企业充分发挥自身对上下游的带动效应,发展一批配套协作企业,形成主导产业突出、优势明显的产业集聚区。
  申报条件:
  1、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当地党委、政府出台支持示范区发展的政策措施,设立支持示范区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有健全的服务体系和工作指导机构;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示范区具有专门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城市建设以及农业发展等规划的总体要求;
  3、组织管理制度健全。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管理、经营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比较完善,运行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4、有相当数量的龙头企业。示范区内有1家(含)以上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驻,或者示范区内单个骨干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省级龙头企业3家(含)以上,规模以上龙头企业10家(含)以上。龙头企业带动型须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5、主导产业突出。示范区内主导产业产值15亿元以上,标准化基地比重达到70%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超过2:1。
  6、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示范区内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户数量占示范区所在县市农户总数的50%以上,参与产业化的农户人均纯收入和增幅高于所在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0%以上。
  四、示范内容
  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要以资源优势为依托,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壮大龙头企业为重点,以产业集聚为支撑,以技术创新为先导,努力打造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功能配套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区,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
  1、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以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为载体,重点培育一批带动农民就业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骨干龙头企业。围绕龙头企业引进和发展关联、配套产业,加快形成一批主导产业突出、企业集聚发展、产业链条完整、规模效应显著的农产品加工业重点产业集群,大幅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竞争力。充分利用皖江示范区建设的特殊优惠政策,牢牢把握省级、市级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建设和县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容的契机,着力承接农产品加工业转移,推动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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