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五)、(六)、(七),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一)、(二)、(三)、(四),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上述行为(一)、(二)、(三)、(四)之任意2项以上,或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节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四)、(五)、(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一)、(二)、(三),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上述行为之任意2项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基准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且不低于3万元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有关机构或个人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基准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且不低于2万元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且不低于2万元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基准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五章 医疗服务监督
第二十三节 《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情节轻微,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未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或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取缔后再次行医的;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3、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节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擅自执业时间在1个月以内;
2、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内;
3、单位为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来华医师提供行医场所的。
处罚基准:对有第1、2项情形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第3项情形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擅自执业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3、单位邀请、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来华医师1人的。
处罚基准:对有第1、2项情形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第3项情形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
2、或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