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七、《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八、《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十六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能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任意2项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有本条规定3项情形,或医疗机构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1人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能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2人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3人以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或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有本条规定第(一)、(二)、(三)、(四)、(七)项行为之一,能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规定第(一)、(二)、(三)、(四)、(七)项行为之任意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有本条规定第(五)或第(六)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节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数为1人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数为2人以上5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数为5人以上,或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监督
第十八节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且不低于2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