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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之一,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之2条以上的;
  2、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3、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
  2、消毒产品生产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追回不合格产品,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管水人员有1人无体检合格证明,且无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管水人员有2人以上3人以下无体检合格证明,且无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管水人员有4人以上无体检合格证明,或安排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二)新建、改进、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面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第(一)、(二)情况之一,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第(一)、(二)项情况之一,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或不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第(三)、(四)、(五)项的,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影响供水水质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单位处2000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销售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销售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单位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销售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

第十三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节严重,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能积极主动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造成一般(Ⅳ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改,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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