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允许2名以上4名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不足50人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经警告,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允许5名以上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50人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警告,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三节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
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
十三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
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
十四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或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一)、(二)、(三)、(四)、(五)情形之一的;
2、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情形(七)的;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情形(三)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2项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一)、(二),或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一)、(二),或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情形之两项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一)、(二)和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情形,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2、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3、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一,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四、《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又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拒不改正,但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五、《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