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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10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10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辽质监认〔2010〕349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的通报》(国质检监函[2010]9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通报中提出的四类问题,认真对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近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市局、绥中县局要积极会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要重点检查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获取、保持情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验标准执行情况。对今年机动车安检工作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没有取得检验资格或检验资格过期的安检机构,要逐一提出要求,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作出处理。

  二、继续抓好今年专项整治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各市局及绥中县局要对今年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检查整改情况,评价整改结果的有效性。对整改工作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改正的安检机构,要责令重新做出整改,对不能做出有效整改的,责令停止检验工作。要进一步督促安检机构不断完善检测设施,确保检测设施、检测设备满足检验要求。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技术条件要求,要限期予以完善,不能在期限内作出整改的,将缩小安检机构的承检范围。

  三、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各市局及绥中县局要积极会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查安检机构在检验工作中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况。对存在超范围检验、不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存在项目漏检、应检不检、不按标准要求判定、出具报告,不按规定履行报告签批的,一律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暂停检验工作,依法作出处理。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检验记录的规定,督促安检机构建立完善的检验记录管理制度规定,妥善完整地保留外观检验、线内检验、路试检验等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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