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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评选优秀市人大代表和先进市人大代表小组的实施意见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评选优秀市人大代表和先进市人大代表小组的实施意见
(2009年4月28日济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加强代表工作,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自2009年起,连续三年开展评选优秀市人大代表和先进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优秀人大代表和先进代表小组评选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工作,激励人大代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扎实做好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中的作用,为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评选标准

  (一)优秀市人大代表的评选标准: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大会的各项工作报告,主动建言献策,依法提出质量较高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履行代表大会期间的各项职责。

  3、积极参加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培训、视察、调查、评议等闭会期间的活动,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认真填写《人大代表履职登记簿》。全年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4次以上。

  4、主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主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5、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带头干事创业,在相关行业、领域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做贡献,实绩突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二)先进市人大代表小组的评选标准:

  1、代表小组建设达到“四有”标准,即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明确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活动制度、有完整的活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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