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议
(2009年4月28日济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徐世杰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自200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
《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市政府及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治安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治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依法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济宁、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市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
会议指出,虽然我市贯彻实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治安形势不容乐观,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深入,群众知法、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有待增强;少数民警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地方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案件时有发生。警力不足和经费紧张制约了治安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部门联动不够,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深入学习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市政府及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在巩固扩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教育成果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层面宣传。结合“五五”普法,有针对性制定阶段工作计划,运用多种宣传手段,改进和创新宣传教育方法,分门别类,因人施教,集中一段时间,重点抓好城郊、社区、农村和流动群体及青少年对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把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普及与以案说法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广大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自觉遵守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