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治济宁”创建活动的决议
(2009年6月29日济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济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司法局局长石翠杰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开展“法治济宁”创建活动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我市开展普法依法治市工作20多年来,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明显增强,法治政府建设逐步推进,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法治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全面开展“法治济宁”创建活动,对于保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加快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济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大力推进依法治市,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要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要在全市继续实施依法治理三大工程,促进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要依法解决好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和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引导公民运用法律手段和依据道德规范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争议,以合理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分层次、有计划、有重点地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学法用法、培育公民法律素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参与和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贯穿于“法治济宁”创建活动的全过程。要广泛宣传开展创建“法治济宁”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法治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注重深化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以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为重要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全市形成崇尚法律和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要进一步抓好示范带动,注重推广先进经验,全面推进“法治济宁”创建活动。
三、不断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城市法治化管理水平。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关注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要加强城市法治化管理,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体系,提高城市管理与城市经营的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