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决议
(2009年6月29日济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济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张景玉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改革了市级兽医管理体制,加强了村级防疫队伍建设,改善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促进了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
会议指出,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县、乡两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进展迟缓,基层兽医管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基层畜牧兽医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较差。
为了推进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促进畜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障人民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会议决议:
一、全面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兽医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建立市、县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健全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乡级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基层兽医站改革的要求,限期完成“三定”工作,做到有阵地、有人员、有设施、有经费。
二、强化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要面向社会招考,充实基层队伍。要重视和加强对基层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兽医工作保障机制。要将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检验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要及时拨付,并确保专款专用。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乡镇兽医站解决设备简陋,防疫、检疫手段落后和工作条件差的问题。
四、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的重要作用,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要克服等待观望思想和畏难发愁情绪,加速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组织畜牧兽医、财政、发改委、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办等部门协同作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强化督查,确保完成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