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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2009年度基本药物中标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2009年度基本药物中标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0]90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省卫生厅、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卫药政[2009]8号)要求,我省对2009年度基本药物实行了集中招标采购,依据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上报青海省2009年度基本药物(基层部分)集中采购评标结果的报告》(青政采[2009]16号),我委核定了基本药物中标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同种药品同一规格中标企业较多,且价格不一,我委只对每种规格中最高中标药品核定了零售指导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经营中标的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我委未核定的基本药物中标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由医疗机构按现行规定自行制定零售价格。实行药品零加成的医疗机构应按药品实际购进价格(中标价格)执行;未实行药品零加成的医疗机构按我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06]515号)规定的加成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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