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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府办〔201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01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就做好2011年政府立法工作和执法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关于201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立法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服务的主题,不断提升政府立法水平。在起草、审查法规和规章草案工作中,主动适应厦门经济特区扩区和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抓好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城市管理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努力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认真开展立法工作,确保完成立法计划。今年立法计划安排的正式项目数量多、任务重。相关正式项目的起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制定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保证必要的立法经费等条件,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对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的备选、调研项目,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立法调研工作,条件成熟的,按照有关程序经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市法制局沟通协调同意后,可适时将相关法规或者规章草案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市法制局要进一步组织、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立法任务。

  (三)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在起草、审查法规和规章草案过程中,市法制局和各起草部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进一步完善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座谈会等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应当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重要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市法制局要向社会公开文本征求意见;对那些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立法项目,要经过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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