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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五)竣工债务项目结余资金;
  (六)国有资产盘活处置收入;
  (七)偿债准备金利息收入;
  (八)政府筹措的可用于偿债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由市财政担保(承诺)的,债务责任主体按照贷款(转贷)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后,市财政按照还款进度相应及时返还其缴纳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 贷款(转贷)合同约定的偿还借款的期限届满,经财政部门审查,由市财政担保(承诺)的债务责任主体确无能力全额偿还借款的,由财政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后以政府偿债准备金履行担保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履行担保(承诺)义务后,扣除债务责任主体缴纳的政府偿债准备金后的不足部分,应当依法向被担保债务责任主体追偿或者要求反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建立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于每年度12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政府性债务综合分析报告,对债务总体情况和风险预期进行分析判断,提出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建议,对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化解、防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监 管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当于每季度末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了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项目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者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列入债务责任主体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债务责任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财政、审计部门提交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部门可依法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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