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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债务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其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债务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其承担的债务偿还责任不变。对债务责任主体实行重组、改组、破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贷款地点的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重新确定债务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 债务责任主体偿还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一)债务责任主体的自有资金;
  (二)配套资金中安排的偿债资金;
  (三)经有权部门批准处置国有资产(含国有土地)的收入;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专项偿债资金;
  (五)部门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六)债务责任主体的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债务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债务责任主体追偿。
  第二十条 由市财政部门直接举债或转贷的项目,应当通过市财政部门偿还,其中属于财政转贷的,转贷债务人应按还款计划提前10天将还款资金存人政府偿债准备金专用账户,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主管部门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实行扣款代为偿还债务。市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的项目,由债务责任主体负责偿还。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按债务余额的5%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除经市政府批准外,不得随意挪用。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包括:
  (一)由财政出具担保(承诺)的,债务责任主体按照上年末借款余额的2%,以其自有资金缴纳政府偿债准备金,以后每年度按借款余额增减变化相应做出调整;
  (二)由财政出具担保(承诺)的,债务责任主体使用转贷资金投资项目有收益的,自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项目收益总额的5%缴纳政府偿债准备金,直至还清借款;
  (三)市财政每年从本级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5%;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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