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债务责任主体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计划时,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内容;
2.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还款资金来源和提款、还款计划;
5.债务责任主体、担保人、偿债行政责任人;
6.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单位的财务报表;
(四)市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是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政府性债务举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没有稳定、可靠资金作为还债保证的;
(二)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第十条 债务责任主体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市财政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对于各区政府需要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性债务,参照上述程序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各区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书。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各区政府是偿债责任人。
第十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举债和越权举债,不得擅自提供担保。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债务资金使用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审批的用途使用债务资金,不得随意变更、转移、挪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偿 还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单位,落实偿债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