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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徐政发[2010]116号 2010年8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下同)经批准直接举借或提供合法担保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市政府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BT项目以及其他需由市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市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国家和江苏省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举  借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用途明确、量力而行、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需要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 (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主体),应当提前编制下年度债务收支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财政状况,汇总编制下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草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审议批准后的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分别下达债务责任主体执行。
  第七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确需调整收支计划的,应提前1个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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