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对每次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绘制变形曲线,编写第三方监测情况分析报告并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
监测过程中数据异常或超限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即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反馈;涉及现有地下管线安全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数据反馈给管线管理单位。
第七章 应急响应
第六十八条 市建设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及分级,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含组织结构、物资配备、人员安排、联络协调、预案启动和预案升级条件、技术支持等内容。
市建设部门的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审批,建设单位的项目应急预案报市建设部门备案,各施工单位的专项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
第六十九条 市建设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演练;建设单位应当针对每条线路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施工单位应当针对各专项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演练。
第七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将应急救援的人、机、物分配到各个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组建每条线路的应急抢险物资信息库,合理调配;市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抢险资源信息库和应急抢险专家库。
第七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抢险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服从建设单位的统一调度;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单位中选择服务于整条线路的专业抢险队伍;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指定服务于轨道交通工程应急抢险的专业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第七十二条 出现险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及市建设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市建设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到现场指导;需要提升应急等级的,按规定程序执行。
勘察、设计等其他参建单位应当配合和参与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十三条 险情稳定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市建设部门提交险情处理报告;险情处理报告应当包含基本情况、发生过程、原因分析、应急措施、效果评估和防范措施等内容。
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八章 科技创新
第七十四条 鼓励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科学管理,推行绿色施工。
第七十五条 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科研专项经费机制,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列支2‰-5‰的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大质量、安全技术问题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