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组成员应当按照工作分工定期到施工现场了解施工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对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应当予以及时解决。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作出各类降低安全标准的设计变更。
确因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改善而需调整安全措施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论证,及时报建设单位、总体设计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地质条件与勘查报告不相符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补勘后的地质勘察报告对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提出意见。
第五十条 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应当建立三方联动的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机制,根据施工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监测方案。
第六章 施工和监测单位责任
第五十一条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复杂地质和环境条件进行复核:
(一)组织岩土工程技术人员对线路地质条件进行详细编录和分析,其中地质条件不明的施工地段,应当提出工程地质补勘要求;
(二)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地下管线等资料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经施工监理单位审查后,报送建设单位;
(三)根据设计文件和工点地质情况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第五十二条 对于深基坑、暗挖、高大模板、降水、大体积混凝土浇注、爆破等专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报施工监理单位审查。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设置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任命专职安全主任,并按合同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和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各施工现场委派持有上岗资格证书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岩土工程师对深基坑或暗挖工程等进行跟班检查。
第五十四条 两家以上承担主体施工的单位在同一或相邻工区施工作业,可能影响对方质量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措施,并分别指定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行为进行检查和组织协调。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或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下同相关管线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预测和控制机制。其内容应当包括:制定工程施工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工程风险管理流程;设立安全责任区,标识关键节点,进行主动性和预防性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质量安全措施,禁止以包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