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地震安全性等作出评估。
第四十一条 在工程初步勘察阶段,勘察活动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初步查明沿线的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
(二)对线路通过地区的地质条件进行评价,提出不良地质的治理措施;
(三)对沿线重要建筑物的地基条件、基础类型、上部结构和使用状态进行调查,预测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可能引起的变化并提出预防措施。
第四十二条 在工程详细勘察阶段,应当加强下列地段的岩土工程勘察,作出安全风险评估:
(一)软土、流沙、构造破碎带、岩溶、风化球(孤石)、填土(石)、有害气体源等不良地质地段;
(二)线路临近或下穿建筑物、复杂管线、江河、桥梁、既有线路和铁路、地表水发育地段;
(三)其他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复杂地段。
第四十三条 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整条线路统一的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各单项设计单位和各专业设计单位之间的统筹协调;
(三)对所选择的工法报请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论证。
第四十四条 地质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求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补勘要求,并在补勘工作完成后根据补勘结果合理选定或者调整结构形式及工法。工法需要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第四十五条 设计文件应当列置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篇,其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的划分等级,工程关键环节、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等的施工安全防护指导意见。
设计文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施工对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影响,并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现状,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的变形控制值、预警值及具体防范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泄露的杂散电流对周边地下管线的影响,并提出具体的监测与处理措施。
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应当报相关主管部门论证,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施工质量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四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向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并提交书面交底报告。
第四十七条 鼓励设计单位采用数字模拟分析系统,对工程本体和周边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应安全控制指标,对施工中的监测数据进行模拟计算,对超出预警值、控制值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四十八条 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及各单项(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成立现场服务组,服务组成员应当包括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服务组成员名单应当书面告知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