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项目勘察机构质量管理程序的制定和实施、人员资格、装备能力等进行检查;
(二)会同建设、设计、设计监理单位对勘察方案进行审查;
(三)见证钻探、测试、观测、取样、室内实验等活动;
(四)对勘察单位编制的工程地质报告及有关专项风险报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咨询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评估工作,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负责。
第二十七条 设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体承担设计监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中级或以上的相应职称,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60%。
设计监理机构应当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设计的控制目标提出明确的建议和意见,对设计原则、设计阶段的风险管理专项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其总监应当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选派项目监理人员应当符合合同约定;需要调整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符合相关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每一土建工程标段不少于1名的标准分别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和岩土工程(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
以联合体方式组建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合理调配资源,严禁联合体监理机构以组建单位为监理工作主体、各负其责的形式分割监理范围。
第二十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其所监理工程的特点制定详细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方案和监理细则,建立重要部位和关键施工环节的检查审批制度,对重要工序、关键节点实施旁站监理。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人员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巡检制度,督促监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巡查。
第三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详细勘察成果进行验证,发现勘察报告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影响工程建设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市建设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深基坑、高支模及暗挖工程等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注册人员应当加盖执业章),监督落实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
第三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提出关键节点工程施工前条件验收标准,并报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下列关键节点施工之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单位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一)土方开挖施工;
(二)降水作业;
(三)盾构进出洞施工;
(四)联络通道施工;
(五)穿越建筑物、江河、桥梁、既有铁路或城市轨道交通线等暗挖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