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及其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的综合管理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编制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
第四条 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制度,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可研、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的成果、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转报管理过程中,对第三方监测、远程监控信息系统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费用进行审查;
(二)研究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资计划,适当超前安排线路规划、可研、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和环境调查工作,并落实相关费用;
(三)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市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规划选线阶段,对规划区域及周边区域的工程地质情况和环境进行调查,对重大风险进行辨识,提出风险控制意见和实施原则;
(二)收集整理规划线路周边建(构)筑物和管线资料,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