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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政发〔201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市区建筑、房地产业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提高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征管政策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登记管理
  (一)建立项目双向登记制度。市区各类建设(包括建筑安装、市政、交通港口、水利、园林绿化、人防、电力、通讯、装饰装潢、修缮等,下同)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签订工程合同15日内,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施工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对项目进行分包的,要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按项目管理要求分别登记和管理。对通过建设部门招投标但未到税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要协助税务部门要求企业补办项目登记;对直接由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电力、通讯等部门招投标建设的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尚没在税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的,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二)建筑、房地产企业有2个或2个以上的项目,必须按项目分开核算销售(营业)收入,加强对项目开发成本和建筑工程成本的核算和管理,准确计算、分摊企业的相关费用,并对各个项目分别登记、按项目单独申报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它税收。
  (三)各区要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村)协税护税网络,建立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巡查和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对本辖区内未作登记的项目,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
  二、建立协作征管工作机制
  (一)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要研究制定建筑、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全市建筑、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定期召开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协调建筑、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房管、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9〕49号)的要求,定期、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建筑、房地产项目立项、开工建设等有关信息资料;税务部门定期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建筑房地产项目登记和纳税信息、建筑施工企业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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