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支持大型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在我市开发建设重大旅游项目,其山林和水面用地涉及国有土地的,可以采取土地划拨或租赁方式供地。
3. 对旅游服务业实行优惠的价格政策,逐步推行旅游企业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并轨;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银行卡刷卡收费,给予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
4. 鼓励旅游景区对照国家标准提升规范化运作和现代化经营管理,对于成功创建国家5A级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国家4A级景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 鼓励旅游社强化地接、扩大经营范围、拓展旅游市场,对年度承接境外旅游团队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本市旅行社,经认定后按照每人每天1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年度承接市外国内旅游团队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本市旅行社,经认定后按照在徐驻留1晚以上、游览4个以上收取大门票景区的标准,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升格为出境组团社的旅行社,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 对年度门票收入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和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年度门票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终结汇额10万美元以上的旅行社、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每结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
(五)商务中介
1.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全国1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且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后按所购房价给予1.5%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同地段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大型企业在徐设立地区总部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确认。
2. 对新引进境外并具有行业高等级执业资质和一定经营规模、且进入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咨询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创业投资、产权交易、技术检测、标准认证、广告策划、科技及技术服务、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从事国际商务服务并达到较大规模的,经认定后另行进行奖励。
3. 鼓励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增强品牌创立意识,对当年被有权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 鼓励商务中介服务企业争取行业资质认证,对投资咨询、工程咨询、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企业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等级资质认证,且年主要业务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