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徐政发[201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壮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根据国家和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就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制定政策意见如下。
一、本政策意见适用在本市依法设立的软件开发、国际服务外包、现代物流、文化动漫、旅游服务和商务中介等重点现代服务业的法人企业。
二、加快培育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鼓励、引导现代服务业企业加快向集聚区集中发展,并对进入集聚区发展的企业优先给予本政策意见的扶持。
三、凡适用本政策意见的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其工商注册、生产经营、投资建设项目、引进和培育经营管理人才、缴纳各种税费等方面,可享受国家和省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同时,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在我市新登记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的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三年全额、后二年按50%奖励给企业。本政策意见施行之前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后以2009年为基数进行测算,新增部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鼓励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进入全国行业百强或全省行业10强、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奖励扶持,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三)对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经认定后优先给予用地指标,并按照市及县(市)区重大项目由同级政府给予优惠扶持;对获得国家和省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由所在地同级财政按照相关要求给予资金配套。
四、加大对我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力度,推进联大引强,支持做大做强,加快提升全市现代服务业的创业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一)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
1. 大力吸引大型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徐州,对在徐投资兴建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的企业,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待资金到位且企业正常运营1年后,经认定后按不低于注册资金的5%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