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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整车租赁。
  1.整车租赁补助包括中央财政的购车补助和地方财政的整车租赁费补助、充电费补助。
  2.由整车租赁企业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私人购买和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和《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的发票;
  (2)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在杭州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3)说明车辆动力电池组能量(千瓦时)等关键零部件信息的有效材料;
  (4)租赁企业与私人用户的整车租赁协议。
  3.充电费补助资金。财政按每辆车行驶6万公里计算的充电应补金额的35%预拨给整车租赁企业。新能源汽车行驶满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后,租赁企业可根据实际行驶公里数,向市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提出补助资金清算,清算结果高于已预拨补助额的,差额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足,低于已预拨补助额的,差额部分不再扣回。
  (三)裸车租赁。
  由租赁企业提出裸车租赁费补助申请,填写《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租赁车辆的发票、车辆行驶证;
  3.私人租赁者的杭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
  4.租赁企业与私人租赁者的裸车租赁协议。
  (四)电池租赁。
  1.电池租赁补助包括中央财政的电池租赁补助和地方财政的电池租赁费补助。
  2.由电池租赁企业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电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私人租赁者的杭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车辆行驶证;
  (3)租赁企业购入动力电池的累计数量及发票;
  (4)租赁企业与私人用户的电池租赁协议;
  (5)说明动力电池组能量(千瓦时)信息的有效材料。
  3.电池租赁企业与租赁者个人签订电池租赁协议后,向个人提供最长补助期限为3年或最高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电池租赁消费卡(一车一卡),并提供电池的充电、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4.对电池租赁补助资金实行分期拨付,首期资金在签订租赁协议后,按每辆车行驶6万公里计算的电池租赁费应补金额的35%预拨,剩余资金在每年年底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五)充电站建设。
  由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
  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财务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更换、监控、通讯系统等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电池回收。
  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生产企业可申请地方财政的废电池回收补助。由电池生产企业按照实际回收量,填写《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废电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废电池回收有关凭证资料。
  补助资金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也可视情况定期进行申请。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分别报市财政局、经委审核后,确定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其中,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的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当地财政和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六、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二)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申请企业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三)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经委、科技局、发改委负责解释。
  2010年5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可享受本财政补助政策。

  附件:1. 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年 月)
  2. 私人购买和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 团购和换购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4. 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5. 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电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6. 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7. 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废电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1
  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  年  月)
  编制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月拨付补助资金(万元)

中央财政

月销售数量(辆)

市财政

 

累计拨付补助资金(万元)

中央财政

累计销售数量(辆)

市财政

 



序号

车辆型号 

汽车生产企业 

车牌号码

购车者

电池组能量(KWh)

补助标准(万元/辆)

销售数量

(辆)

拨付补助资金(万元)

 中央财政

市财政

中央财政

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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