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市)政府要明确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彻底清查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或存在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对涉嫌犯罪的迅速立案侦查。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加大惩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本着从重从严的态度,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防止不实炒作。
六、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等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增强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升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经济、贸易等部门要积极推动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并通报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二)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辖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各区、县(市)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内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要切实做好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辖区重点监控的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清剿“黑窝点”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报上级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