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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指标数据来源 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指标数据分别来源于相应部门。其中新增建成区面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提供;税收收入分别由省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提供;污水集中处理率、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情况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核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由省科技部门负责审核提供;其余指标由省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产业集聚区考核数据报省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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