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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河南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河南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为提升产业集聚区发展质量和水平,统筹推进各类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示范集聚区)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在产业集聚区开展的各类示范集聚区创建工作,主要包括:创新型示范集聚区、新型工业化示范集聚区、对外开放示范集聚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集聚区、产城联动发展示范集聚区、环境友好型示范集聚区、数字化示范集聚区、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集聚区、农业产业化示范集聚区、文化产业示范集聚区等。

  二、总体要求

  按照“四集一转”(企业、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人口向城镇转移)要求,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综合平台作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产业集聚区积极拓展业务,先行先试各项改革,不断完善扶持政策,加快推进示范集聚区创建,培育树立一批示范典型,带动全省产业集聚区更好更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专业标准,综合门槛。各类示范集聚区既是某一领域的突出典型,又要符合“四集一转”基本要求,达到总量规模、发展质量等综合标准。按照“专业标准高、综合标准严”的原则,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制定示范集聚区的专业标准,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负责制定综合标准。

  (二)重在培育,示范带动。着眼于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总结经验,培育新的增长点。创建工作要突出专业特色,明确创建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制定推进措施,促进示范集聚区率先发展。加强统筹协调,合理确定数量和范围。各类示范集聚区原则上不超过10个。创新型、新型工业化、对外开放、农业产业化、文化产业等专业性较强的示范集聚区,相互之间不交叉重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产城联动发展、环境友好型、数字化、质量管理标准化等基础性示范集聚区,可根据示范要求适当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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