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补偿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和民主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和挥霍浪费,确保专款专用。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民主公开,公正合理,认真落实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有关政策
(一)切实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和性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得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的,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应该将不低于75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征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要严格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征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准确界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对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的界定既要尊重事实,又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征地补偿费用于内部全体成员分配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综合考虑户籍、生产生活地的事实、以及与该组织是否存在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为时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议定。在具体实践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进行处理。对农村独生子女、婚入婚出人口特别是外嫁女和入赘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没有承包地的人员、农村大中专学生、服兵役人员、服刑人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迁入的人员等特殊群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准确界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三)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标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严格按照《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54号)文件所界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