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徐政规〔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建筑节能和节约型城乡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的理念贯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尽快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建筑节能政策体系、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切实提高节约型城乡建设水平。
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筑节能总量达到68.8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建民用建筑节能量达54.68万吨标准煤,既有建筑改造及运行监管节能量12万吨标准煤,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2.12万吨标准煤。“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目标比“十一五”提高10%。
三、重点工作
(一)推进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节能全覆盖。全市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设计节能50%的标准,并开展设计节能65%的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市推广,最终实现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设计节能65%的目标。加强对全市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管,形成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到房屋销售的闭合管理。
(二)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既有建筑现状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改造。
(三)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