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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残联负责协助做好贫困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复员、退伍军人中的暴力精神病人报江苏省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进行司法鉴定;除此之外人员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承担。

  第六条 徐州南郊精神病院、徐州广慈医院、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为我市暴力精神病人定点收治医院。市卫

  生行政部门按照就近治疗、分片区布点的原则,做好全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工作。

  第七条 需强制治疗的暴力精神病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送定点医院治疗。

  公安机关对暴力精神病人批准强制治疗后,应及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

  发现有第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请批准强制治疗。

  第八条 定点医院收到公安机构签发的《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以及公安机关护送来的暴力精神病人后,应及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对无法通知到病人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病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医院应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

  第九条 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暴力精神病人收治有关工作制度和流程,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及操作规程对患者实施临床观察及治疗。

  第十条 经强制治疗的暴力精神病人符合出院标准的,定点医院应及时向原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出院建议书。原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在接到医院出具的书面出院建议书后三日内,应签发《解除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并送达医院,同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将病人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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