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规〔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徐州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暴力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管理,建立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暴力精神病人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依法鉴定确认为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劫持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三)抢劫、抢夺、毁坏公私财物等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
(四)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损毁公私财物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实施其他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的。
第三条 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辖、强制治疗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将暴力精神病人护送到定点收治医院,强制收治。
(二)卫生部门负责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和康复鉴定。
(三)民政部门负责落实“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及抚养人)精神病人生活救助,指导督促“三无”精神病人治愈后回社区监护以及流浪精神病人治愈后送回原籍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暴力精神病人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部分纳入部门预算,为医院收治暴力精神病人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