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珍稀及濒危物种管理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负责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全市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指导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接待、后勤、安全、保密、信息化等工作。
(二)污染防治处
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对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参与其它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循环经济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总量控制处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参与科学发展目标综合考核工作;承担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工作;承担编制发布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指导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四)环境监察与政策法规处
组织协调开展全市环境监察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承办全市环境污染、事故等重大问题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组织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承担环境保护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