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荐第七批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的通知
(陕发改运行〔2011〕123号)
各市发改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发改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七批物流税收试点企业的推荐工作现已开始(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为做好我省物流企业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条件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物流企业的定义;具有运输、仓储等外包的经营业务;2010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无不良纳税记录。
二、推荐程序
(一)各市(区)物流牵头部门和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试点企业的推荐工作。
(二)负责推荐的单位和企业于2011年2月25日前将推荐文件(含企业名单)报送我委。
(三)我委将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备选企业名单,报送国家发改委确认。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要按照附件要求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附件填写要详实简洁认真,能清楚地反映企业情况。
(三)各市(区)物流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当地企业申报组织工作,推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我委沟通。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陕西省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办公室 程强松
电话:029-87292450 传真:028-87293627
邮箱:892017576@qq.com
地址:省政府新城大院省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办 710006
附件: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申报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 通讯地址
| 邮编
| 纳税地址
| 企业性质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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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自有物流设备设施
(运输、仓储等设施和设备)
| 总产值
(万元)
| 2010年物流业务外包额
(分运输、仓存等业务类型填写)
| 2010年物流
业务收入
(万元)
| 2010年营业
税及附加
(万元)
| 是否具有
自开票纳
税人资格
| 是否A级
物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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