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所属的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检查力度,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记录,并督促项目部立即整改,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隐患的整改落实中。各施工企业每季度都要以公司牵头,组织一次以上的安全大检查,并将每个项目的检查结果及隐患整改情况汇总,在每个季度末以书面形式(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市建管处安监站综合科备案(联系电话5501560,传真电话:5501612)(填报格式见附表)。
五、强化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各监理企业要审查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和到位情况,审查项目部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项目部对重大危险缘的监控落实情况;监理单位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直接发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房地产开发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的监管,及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每月要督促并参加由项目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特别是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施工项目,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房地产开发单位要全程跟踪施工单位的监控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以防止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市城乡建委和市建管处将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或项目业主的安全检查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七、要强化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与运作,落实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责任。各县、开发区(管委会)、城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一责任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使其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要把懂专业、会管理、有经验的人员调整、充实到安全监管队伍中来,提高监管整体质量和水平。同时要制定详细的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每季度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产的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2011年3月10前将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及在每季度末将开展检查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工作亮点、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以书面形式或发电子邮件报市城乡建委安监科(联系电话:5521533,传真电话:5521549,电子邮件JW_Mayj@163.com)。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措施不力,依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认真整改的,市城乡建委要对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实行“约谈”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县、开发区(管委会)、城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深刻检查。